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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准考证打印及考生须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21-05-17 浏览次数:


各位考生:

2021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2021年6月12日(星期六)举行,四级考试时间为9:00—11:20;六级考试时间为15:00—17:25。口语考试于5月22日、23日举行。请报名考生于517日(口语)、61日(笔试)9:00以后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网(http://cet-bm.neea.edu.cn/)自行打印四六级准考证书,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网(http://cet-bm.neea.edu.cn/),使用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个人账户中打印,也可直接点击主页面中“快速打印准考证”进行打印。

注:准考证开始打印首日及考试日前两日为高峰期,请考生根据情况错峰打印。

中国矿业大学考点提示广大考生:

1、所有考生必须佩戴口罩按规定的时间入场:

CET4:上午08:20开始入场,09:00后禁止入场;

CET6:下午14:20开始入场,15:00后禁止入场。

口语考试:每场次的前30分钟入场,考试正式开始时禁止入场

2、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纸质版准考证、学生证及有效身份证,若有证件遗失,必须提前完成补办手续,考试当天需证件齐全方可入场;四六级口语考试在计算机学院楼四层,西门入口,东门出口。

3、除四、六级听力收音机、耳机、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外,手机等其他物品禁止带入考场

4、考生可在6月10、11日进行听力设备测试(调频FM73.2),若听力设备测试出现问题,请自行更换全新耳机或收音机电池。5、准考证是参加考试和成绩查询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存,且不得在准考证上书写任何内容。


2021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须知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2021年6月12日(星期六)举行,其中四级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1:20;六级考试时间为下午15:00—17:25。为保证我校考点考试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考试当天考生必须佩戴口罩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20开始,下午2:20开始)入场,入场开始40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签到册上签名,违者一律以缺考论处。考试全过程考生不得退场。

2、准考证下发后,请考生认真核对准考证上的级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确认考试地点与入场时间,照片不是本人者、无照片信息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必须两证(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齐全方可准许应考。

3、本次考试听力全部用调频接收(调频FM73.2)。考生可在6月10日至11日期间的每天9:00-16:00到所在考场试听,并检查收音机、耳机是否适用、完好,电池电量是否充足,如有问题请在考试前(6月12日)处理好。建议考前准备好两节新电池作为备用,并准备好考试用的2B铅笔和橡皮、黑色签字笔等文具,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工具。

4、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5、考试答题纸上填涂项必须用2B铅笔进行填涂,非多项选择题的答案和作文必须用黑色签字笔书写。由于考生自己行为不当造成条形码贴错、损坏等情况带来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6、广大考生要充分认识作弊的危害性,强化诚信应考的意识,提高维护良好考风考纪的自觉性,坚决杜绝替考、利用通讯设备作弊等现象。

学校在每个考场内都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手机信号屏蔽仪(可以有效屏蔽手机信号)和数字无线数传扰断仪(可以有效屏蔽无线隐形耳机和各种电子接收器),希望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另外,本次考试同一考场使用多套试卷,奉劝有“特别想法”的同学,千万不要冒着受处分的风险去购买的所谓“答案”,只会上当受骗。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教育部要求,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本校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教 务 部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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