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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


主要规定

一、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参军入伍、短期工作、创新创业等),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认可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二、休学学生持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部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单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累计不超过四年(休学创业的证明材料需要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休学年限与修业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参军入伍除外)。休学期间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四、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自理,符合学生团体理赔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符合退学条件者必须退学,不允许休学;

(五)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学生自休学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离校手续,过期不办理按退学处理。

五、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间,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其所在学院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服务流程

第一步:学生准备相关材料:①休学审批表  ②退课申请表或(及)缓考申请表  ③校医院开具的休学证明(非因病休学不需要),前往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步:学院教学办核实不及格学分并在休学审批表、退课申请表或(及)缓考申请表上签字,学院副书记和教学院长在休学审批表上签字;

第三步:学生因病休学,到南湖校区校医院开具休学证明,前往教务部办理。学生非因病休学,直接前往教务部办理;

第四步:教务部教务与学籍服务中心办理休学开具休学通知单和休学证明书,并为学生办理退课和缓考等业务(办理复学使用休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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