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2012年9月对原《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将原《规定》第一条授予条件的第二款由“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相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补考成绩按60分计、绩点按1.0记,重新学习成绩按最高成绩及相应绩点计)大于等于2.5。”修订为“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且在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
修订后的《规定》自2012年级开始执行。考虑到2010、2011年级的学生手册中的《规定》与新修订的《规定》存在差异,经教务部讨论,并报经学校批准,2010、2011年级学生在进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审核时,可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教 务 部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