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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


主要规定

非毕业班学生单学年所获学分低于20个或已修读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5个且低于30个者,应转入下一年级,降级手续于学期初开学三周内办理,逾期不办理降级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非毕业班学生未达降级学分条件而自愿申请降级的,由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后,办理降级手续。

服务流程

第一步:学生准备相关材料:①降级审批表  ②选课申请表  ③退课申请表;

第二步:前往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降级资格及确定降级后班级名称,教学秘书核算不及格学分并签字,学院副书记和教学院长在降级审批表上签字;

第三步:教务部教务与学籍服务中心办理降级开具降级通知单,并协助学生办理选课、退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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