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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


主要规定

一、学生转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然后按以下办法办理:

1.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并经校内公示,主管校长批准,经拟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同意接收后,由学校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 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部审核并经校内公示,主管校长批准,经拟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同意接收后,由学校上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由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 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每学期集中时间办理,学校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20日、11月1日至12月20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5日至2月20日、7月1日至8月20 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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