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2]107号、苏价财[2002]348号、苏财综[2002]131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 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课程重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得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必须进行重修,重修及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首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考试成绩在45分(含45分)以上者,可以申请自学重修,凭自学重修申请,参加普通班考试,免收自学重修费、考试费;
3、申请时间为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二周,过时不再受理。申请批准后,学生不按时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4、首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考试成绩低于45分或第一次重修不及格者,必须跟班重修或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课程重修班进行重修,参加普通班或重修班考试,重修费按每学分60元收费;
5、凡考试重修人数在60人以上课程,必须单独开设课程重修班;
6、辅修专业按课程每学分60元收费,每个辅修专业收费最多不超过1500元;
7、本通知从2004年8月30日开始执行,并由各学院发至每一个班级。
附:课程自学重修申请表